僑光科技大學獎補助教師執行校務研究計畫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提升校務專業管理能力,鼓勵本校教師投入不同層級之校務研究議題,依據本校運用教育部整體發展經費經常門分配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符合補助核配基準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 教師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及執行期間:
第一梯次:申請時間為每年十一月十五至十一月三十日,執行期間為次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第二梯次: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十五至三月三十一日,執行期間為同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經費補助: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經費支用依照「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二「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但申請之計畫如有編列設備費及人事費用,不予補助。
三、申請議題:依校務研究辦公室所公告及教師自訂與校務研究相關之議題為限。從事性別議題研究者,得優先補助之。
四、申請及審查程序:由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送所屬系、中心及學院主管核可,經校務研究辦公室彙整送初審,並經校務研究委員會議決後,報請校長核准。
五、主持人應按時程檢附下列資料,並繳交至本校校務研究辦公室:
(一)計畫申請時:補助教師執行校務研究計畫申請表、完整計畫書內容。
(二)校務研究委員會決議後:補助教師執行校務研究計畫同意書。
(三)計畫結案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結案書面報告及其電子檔案一份。
六、限制:
(一)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若經查證有重複申請或疑似抄襲、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除移送相關單位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外,經查證屬實後,主持人應全額退還已領取之獎助金,並於二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二)經核准執行之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變更計畫主題,主題之變更,若已嚴重偏離原核准計畫,計畫主持人應繳回已核銷之補助經費。
(三)每位教師每年執行件數以二件為限,逾期繳交資料、資料不全或申請議題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獲補助教師需配合參與校務研究辦公室舉辦之計畫成果展示、工作坊及發表會等相關活動。
七、經費核銷:七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單據,應於本校會計室公告期限內檢據核銷完畢,八月至十月發生之單據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據核銷完畢。
第四條 獎助校務研究議題競賽: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每年由校務研究辦公室公告徵件,由 2年內校務研究結案報告教師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表與規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及成果,於徵件截止日前送至校務研究辦公室完成報名程序,經審查委員會評選,由校務研究委員會會議議決。
二、獎助方式:每次競賽獎助第一名最高獎助四萬元;第二名最高獎助三萬元;第三名最高獎助二萬元;佳作(若干名)最高獎助一萬元。
三、獲獎義務:獲獎教師需參加相關校務研究研討會,以探索創新校務議題、促進校務行政革新、並提升本校形象。
前項第一款審查委員會由校務研究委員視當年度申請議題互推五人組成。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原則以當年度教育部獎勵補助款所編列預算為限,必要時得經本校校務研究委員會會議決議,由其他相關經費支給。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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